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和伤残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16 21:03:45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医疗费用(挂号费、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等)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果受害者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收入超过法定纳税额的,需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确定。(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个人,除非有医嘱。4、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最好在票面上注明;当事人实际必要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5。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到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费用的床位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者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者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支付标准可根据受害者的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对因人身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受害人的财产进行赔偿。依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受害者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残疾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9、残疾辅助器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制造机构的意见确定。10.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额计算。11、生活费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死亡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者差异很大。由于许多人法律意识薄弱,许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对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承担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这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有之义。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是以责任限额为限,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另外,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还购买了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二是,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践中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发生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有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肇事后逃逸,导致抢救费用无法解决的情形。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这些情形,法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里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支出的抢救费用为限。如果肇事者将抢救费用支付给了受害人,则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受害人返还其所支付的抢救费用。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亲属也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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