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一审撤销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重新申请保全,符合条件的法院受理保全申请。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停止执行判决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能立即申请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财产保全地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
2。财产保全申请所需材料。申请表。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具体地址或住所,以及被申请人的银行和账号。有效的担保程序。
如果采用现金担保,应提供与所要求范围价值相等的现金。
如果采用实物担保,应提供与所要求范围价值相等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当提交购货发票、产权证等证明担保物所有权的材料。担保期间,作为担保的实物仍可以由担保人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作为担保的实物在保全期间不发生转让、变卖、毁损、灭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文7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