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判决书一经宣告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准确和合法,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如果法院的有效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设立审判监督程序:(一)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终审法院认定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决定再审,并依法作出正确判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犯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和枉法行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经法院审查,应当驳回。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二年内提出申请。”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民事判决生效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作出裁定的,有权审查是否符合民事判决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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