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申诉方:李×,女,某市电影院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市电影院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王××,男,现任某市电影院经理
上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某市电影院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3个月,突然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为她办理转回原街道的手续。李×希望与该电影院续订劳动合同,并提出确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她与该电影院3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调查核实情况
该电影院在1988年7月10日同李×等10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及续订之事。直至1989年10月初,该电影院行政方面认为李×接触人太杂,耽心可能在影院内引起事端,此时正巧想起李×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已到期,便决定以此为由,与李×解除劳动合同,消除隐患。李×对此不服,提出为什么不解除与她一同订劳动合同的其余9人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存在3个月劳动关系怎样认定?为什么唯独不与她一个人续订劳动合同?并以服毒相威胁。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样一起在原劳动合同终止3个月后又提起续订问题的纠纷,没有采取不受理的态度。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他们进行了积极的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指出双方的责任。即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平等的协商。我国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不允许自动延长合同期限和不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有关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用人单位方负有主要责任;其次,促使双方达成“补签续订劳动合同6个月”的协议。告知双方,在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要就该合同的续订问题进行适时的、平等的协商,以免新劳动纠纷的发生。
(四)分析与评述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时已消灭。而在原劳动合同关系已消灭3个月后提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已无法律依据。类似这样的案情,许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然而,这类情况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初期,普遍存在。此案又有发生恶性事件的苗头。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妥当地解决了纠纷。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创造了“补签续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于这种做法因无法律依据而有所争论。笔者认为,既然原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在事实上又维持了3个月的劳动关系,就证明双方已存在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为使纠纷得到解决,通过补签续订合同的办法使已有的3个月劳动关系合法,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解决问题的出路是非常可行的,“补签”的做法即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必要性。它弥补了我国目前在劳动合同立法中的不足,对协调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应对补签劳动合同的假定条件和原则作出规定,而不能随意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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