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租赁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18:42:13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4、长期且租赁目的明确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未满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的,该条款系违约条款,而非任意解除权条款;

5、法院应结合合同的履行事实、日常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习惯等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6、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

7、公产房原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8、租赁合同中“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是对合同解除的约定;

9、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应以争议时房屋市场价格与实际售价差额确定赔偿额;

10、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

11、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亦因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具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1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3、明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应向公司追责;

1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

15、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6、破产清算组可收回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公房;

17、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18、农村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收益权受保护;

19、因出租人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仍应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

20、承租人违约将房屋给他人使用,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并造成承租人损失,该自助行为不是自力救济;

21、以将来确定可发生之事作为解除租赁条件的视为对租赁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22、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无效,经补正可以认定为有效。

一、租店面合同怎么写对乙方有利

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乙方一是承租人,而租赁合同在载明押金的退还、转租权利、合同解除权利、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对乙方是比较有利的。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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