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差异
时间:2023-07-03 15:31:37 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为避免抚养权纷"未婚爸爸"起诉确认女儿监护权

市民朱先生与陈女士同居,陈女士生下一个女孩后失去了踪影。朱先生在他人指点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为非婚生女的抚养人。今年11月初,沙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女孩虽然为非婚生女,但与享有同等权利,一审判决,支持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0年,时年20余岁的朱先生与时年30余岁的陈女士相恋,由于朱先生的家长见女方年龄大男方10岁,对婚事持反对态度,朱先生与陈女士态度坚决,在一起同居生活。第二年11月,陈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孩。女孩出生不久,陈女士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朱先生自己带着孩子,想方设法与陈女士取得联系,想让孩子得到母爱,但陈女士始终没有音信。

今年夏天,朱先生在他人指点下,一纸诉状将孩子的母亲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自己与陈女士的非婚生女由父亲抚养,随父亲生活。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告送达。两个月公告期满后,陈女士没有现身也没有回音,法庭进行了公开缺席审理。

原告朱先生陈述完事实后,向法庭递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庭查明事实后认为,涉案的女孩虽然是原告朱先生、被告陈女士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朱先生与陈女士作为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在被告下落不明,为照顾孩子的生活和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教育,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11月1日,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

涉案的女孩本来就是由父亲朱先生抚养长大,法庭的依法判决意义何在?针对记者这个问题,办案法官解释,该女孩为非婚生女,目前社会的多元化生活方式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也将增多。尽管在实际上,涉案的非婚生女已随父亲生活,但父亲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父亲对非婚生女的法定利及随其生活的权利,同时确定父亲为该女孩的法定人,法律宣布了该非婚生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这种做法,可避免将来出现有关抚养权及孩子随谁生活的权利纷争,也为孩子的各种同等合法生存权利作了法律的宣告,任何人侵权或剥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朱先生的做法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懂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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