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是不是编制
时间:2023-08-01 19:52:29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不是编制。

合同工和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这种就不属于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人员一般和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制合同,和普通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并且事业编制是要员工参加考试,需要考试通过才能考上,和公务员一样都是需要参加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编制。

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的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资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为了与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待遇水平的平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参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74号)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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