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消灭分类及其标准
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
1、依据票据权利是否还存在为标准,票据权利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2、依据票据权利消灭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票据权利的消灭分为支付请求权消灭和追索权消灭。
3、依据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票据权利的消灭分为依票据法原因的票据权利消灭和依民法原因的票据权利消灭。
二、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区别
票据权利消灭和票据无效间的区别具体如下:
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定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在含义上完全不同。
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经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丧失。而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自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三、票据权利消灭情形
1、正确付款:正确付款是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原因之一。
2、清偿追索:清偿人如果为最终债务人时,清偿追索可以消灭全部票据权利,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情形之一;清偿人如果还有前手和最终债务人可以发生再追索时,票据权利仅部分消灭,为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情形之一。
3、票据时效届满:即持票人在票据时效内对相应的票据债务不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后该票据权利消灭。
4、保全手续欠缺:即不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和作成拒绝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付款人或承兑人对该持票人仍应负责,所以保全手续欠缺是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情形之厂。
5、除权判决:即判决公示催告的票据消灭票据权利,并由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此种票据权利的消灭为相对消灭。
6、善意取得:即票据丧失后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人享有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或原票据权利人丧失该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的消灭也属于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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