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的消灭发生的情形有哪些
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例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
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
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
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票据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
例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
持票人不能再要求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n(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n(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n(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n(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n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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