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环节中,当事人承担着举证责任以支撑其诉讼请求。
尽管借款合同(即俗称的“借条”)被广泛用作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书证,但在特定情境之下,如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有机会通过其他各类证据来证实自身主张。
这类证据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言语叙述、证人的证词、电子以及视听形式的数据等等。
若当事人无法独立搜集上述证据,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因此,尽管借款合同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但在无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足且有效的其他类型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进行诉讼并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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