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间所签署的借款凭据同时满足借款合同的法定要素,便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
倘若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则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发起诉讼,以期债务人偿还相应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或申请仲裁,亦或是出现了与启动诉讼程序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况,均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并使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因此,夫妻间所签署的借款凭据完全具备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债权人可依据借款凭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若债权人能成功举证借款事实及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全文4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