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涉及到法律纠纷的问题时,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其中,借条因其具有书证属性,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遂成为被广泛运用于诉讼程序中用以支持主张的有力手段之一。
故而,当当事人遭受债权无法得到及时清偿的困境时,可以依据手中持有的真实有效的借条,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述求予以裁决。
然而,在具体个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并非仅仅依赖于单一的借条作为依据,而是会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同时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以深入了解相关的借款事实以及债务关系。
只要借条内容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之间无其他反面证据来推翻,那么,依据这样的借条,法院通常将作出判决,责令债务人按照借条上规定的金额,如期履行还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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