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求职者决定是否加入该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同时指出,此处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搬迁、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三、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一、工作地点和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对劳动者没有特别的影响。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换句话说,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各项标准执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是法定的,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如果想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约定;二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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