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宋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2月3日,宋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孙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月息0.001。在欠条落款处有宋某夫妇的签名。
借款后,宋某夫妇陆续向孙某偿还共计2.9万元。时隔多年,孙某眼看原本住在附近的宋某夫妇早已搬家,害怕借款无法讨回,加之自身腿脚不便,感觉索要借款有心无力,于是选择诉诸法院讨债。
庭审中,原告孙某认为月息0.001是被告笔误,她本人识字有限,在对方出具欠条时并未注意,主张被告宋某夫妇的还款情况符合月利率1%的约定,即每月偿还1000元利息。但是,被告杨某坚称:利息没有1分,只是说随便给一点利息,很少的!我们还的都是借款本金。
那么,该案中月息0.001到底等同于月息1分还是1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名被告几年来的还款情况和还款方式,符合月利率1%的规律和利息计算金额,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并非亲戚好友,仅为普通的邻居关系,又无其他款项往来,被告向原告借款却仅约定月利率0.1%甚至可能为无息借款,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涉案借款月利率为1%,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
至于偿还款项作为利息或本金抵扣的顺序问题,由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双方对借款在已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虽未具体约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顺序,被告仍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已偿还的2.9万元的款项性质为利息,抵扣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的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宋某夫妇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2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其中对于有息借贷来说,利息计算标准应当以借条等借款凭证上双方的约定为准,再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借款当事人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和法律认知等原因,在书写利息时会出现笔误或者与双方达成原意不符的情况。若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对利息约定存在争议,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利息支付规律、金额以及双方交易习惯、关系密切程度等来确认利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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