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事实收养的公证文书,上户口相对容易。但只有进行了收养登记的才正式生效,才是合法的,否则成立非法收养。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养公证是不够的。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一、过继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
二、被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被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是14岁以下。这个阶段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独立生活能力不足,只能依靠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而且这个时候还年轻,很容易消除与亲生父母的亲情,与收养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2、没有父母的孤儿。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孩子;
3、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孩子。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大多是因为亲生父母的主观故意丢失。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舆论的遣送和法律的惩罚。但是,弃婴和弃婴是受害者。如果没有人收养,肯定会危及生命。除了社会福利机构,鼓励有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14岁以下的婴儿、幼儿和儿童是健康发育的重要年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如果不能满足其生理和心理需求,也会导致养孩子的异常生育能力。
三、事实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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