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公证办理收养事实?
时间:2023-07-09 03:20:14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实收养能办理公证。要做好收养公证,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管辖。当事人往往不在公证处的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事实收养怎么认定

首先,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只要具具备了上面的条件,我们就应当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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