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哪个部门
时间:2023-06-08 02:06:14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一般收养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收养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事实收养公证书应当写明标题、收养的详细事项等。

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哪个部门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收养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收养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申请书、收养协议等。送养人主要提交送养人的身份证明、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书面意见等。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二、事实收养公证书怎么写

事实收养公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为“事实收养公证书”;

2.写明送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写明收养的详细事项、收养时间;

4.写明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时间。

三、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要什么条件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应满足的条件是: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适格;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认知;

3.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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