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二、事实收养公证的效力
(1)一般地,只要合法取得的书证,均具有作为证据资格的能力,即证据能力。
也就是说,任何知情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就申请人之亲属关系作出证明。但对于这些书证,在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应当依法充分考虑该书证的性质、文书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等情况,进行取舍比较,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在证据的形式上构成圆满的证据链,从而达到无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程度,形成对待证事实的牢固心证。
(2)区分书证的性质: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证明为公文书证,一般若无形式上的特别不妥,或出现有力的相反证据,则具完全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亲属关系的依据。在此注意
(1)证明出具的主体,应当是公法人;
(2)应当依职权出具;
(3)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有欠缺的应当要求补正或核实。
常见的属于公文书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该部门现役军人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党务部门出具的党员干部亲属证明等等,均为完全的公文书证。而如村委会、申请人所在机关、事业工作单位等公法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很难谓依职权出具,则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
2、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地,对于大型的管理机构较为齐全的,或既有社会管理职责又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保卫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若形式与内容均无不妥或无疑义的,则可以视同公文书证。小型的管理机构不全的,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毕竟,这一类从形式上不是真正的公文书证。
3、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则完全属于私文书,应当综合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并核实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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