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应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一般而言,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员工仍可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部分用人单位会利用劝使、胁迫等方式使劳动者辞职,以达到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员工仍可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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