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J区s村由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面临着安置补偿问题。村里的张三哥等人都是成年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而签订了分居协议。张某起诉重庆市j区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对协议的效力和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以判决书的形式要求结案。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张氏兄弟客观真实地签订了分居协议,符合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第二种意见是,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当事人缺乏争议的基本事实,不具备诉讼的正当利益。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确认诉讼应以诉的利益为基础,诉的利益是以原告的实体利益为基础的,而实体利益是由原告处于危险和不安的事实所引起的。这种危险和不安来自侵权或纠纷状态,直接促进了原告请求保护诉权的理由或事实。它是确定人民法院是否具有诉讼利益的主要依据。它可以将需要诉讼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或形成过程中的权利引入审判中给予诉讼救济,进而形成新的法律权利。在本案中,确认张某与弟弟分居协议有效性的诉讼,应来源于侵权或纠纷状态。但恰恰相反,双方当事人对确认分居协议签订的有效性没有面临或遭受侵权损害,且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导致张某确认诉讼存在前提的丧失。2。确认行为中的不安和危险应该存在于现实中。由于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不确定的,因此无法对未来的发展做出明确的判断。即使法院没有确认分居协议的有效性,合法的分居权利也不是处于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状态,当事人主观想象的风险也不存在,当然也没有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张某的起诉不成立符合诉讼利益的要求。确认行为的判断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确认行为不应违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公共政策,因为当事人不得以过分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提起确认行为,甚至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诉讼利益,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和审判成本。本案中,张某只是利用公共政策的管理漏洞起诉哥哥,要求法院确认分居协议的有效性,意图在拆迁安置中获得更多补偿。张氏兄弟等3人无需通过诉讼确认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因此,张某提起确认诉讼,以损害拆迁人(国家或集体)利益、浪费司法资源为代价,侵害公共利益,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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