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春与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案
时间:2023-06-06 21:17:00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春,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青州市郑母镇解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局长。

原告李某春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春撤回起诉。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侯某萍

代理审判员焦某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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