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春,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青州市郑母镇解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局长。
原告李某春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春撤回起诉。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侯某萍
代理审判员焦某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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