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发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3:08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何某于2002年11月12日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吴某将座落于泰兴镇××巷×号的三间平房及院子卖给何某。何某于2002年11月2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12月吴某的姐姐及弟弟发现吴某将房子卖掉,遂认为吴某骗取了祖产房产证并过户,吴某私自将祖产卖掉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吴某与何某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开庭时吴某出示了该房自己已取得所有权的产权证等证据。我方提供了吴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款手续以及过户手续等证据。吴某弟弟及姐姐认为吴某取得该房的产权采取了欺骗手段,隐瞒了相关事实是非法的,但面对有关部门已颁发给吴某的产权证无奈,只得撤诉。撤诉后据以上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已颁发给吴某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有不实内容,泰兴市人民政府给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事实有虚假内容,属主要证据不足,遂于2004年9月5日作出泰兴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25日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

2004年10月8日吴某的弟弟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吴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为:吴某通过骗取的手段获得产权证并将此房卖给了何某,该买卖契约是不合法的且法院已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吴某的产权变更登记提供的材料不实,是违法的。我方认为:何某在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并不知晓吴某采取欺骗手段将房屋产权变更其名下。虽然行政判决确认办法给吴某的房产证违法,但这与何某无关,何某已合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吴某在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吴某是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何某尽了审查义务并且交付了房款且已领了房产证,何某是善意的,请求判决驳回吴某弟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采取欺骗手段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于2004年9月5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吴某在2002年11月12日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某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何某并不知道房屋所有权证系吴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何某有理由相信吴某系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出卖该房屋。

在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何某系基于善意且何某已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吴某的弟弟要求确认吴某与何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吴某弟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吴某的弟弟不服,向中院上诉。其上诉的理由认为吴某无权处分讼争的房产,其与何某买卖房屋时恶意串通,买卖契约是无效的且根据民法物权理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推定何某为恶意受让,请求中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弟弟要求确认吴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与何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恶意串通行为,亦不能证明何某明知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系违法取得而仍与之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故原审法院认定何某与吴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得讼争房屋系基于善意,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几经周折,本律师帮助何某真正从法律上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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