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房产买卖非常频繁,作为大宗的投资置业,当事人谁都希望顺顺当当成交,不愿意节外生枝,多一些纠纷出来。今天编发的这两则有关房产的纠纷案,给我们以有益的警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仔细查验房产证土地证、共有权证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找一家正规的信誉好的中介代理;在签字过程中要注意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交易,有没有欺诈买卖房子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格外留神的关节比较多,如果自己没把握,也可以请个内行人士参谋参谋。万一产生纠纷,应及时向法院申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处失实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签名,引发了一场错综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本案两被告陈某与孟某2003年11月20日就义乌市江南四小区76幢3号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10月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正式生效。
事情还得从2003年初开始说起,位于义乌市江南四小区76幢3号的用地面积为144平方米的房屋,是陈某、骆某夫妇及儿子小陈三人的拆迁安置房,其房产系三人共同所有。到了2003年10月10日,陈某和骆某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注明上述房屋归骆某和儿子小陈共同所有。然而,陈某背着骆某等人,于当年11月5日向房管部门申请了该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在同月20日获得了该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其中骆某和小陈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2004年3月,一件让骆某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骆某来到义乌市建设局房管处申请该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管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登记给了第三人孟某等,已颁发了权证号码为00079732的房屋所有权证。骆某认为,房屋所有权为她自己及儿子共有的江南四小区76幢3号的房屋,是错误地登记给了第三人孟某。骆某于2004年4月29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义乌市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庭调查得知,2004年1月的时候,义乌市建设部门给孟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在孟某向建设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甲方骆某的签名及指印并非其本人所签,法院由此判定孟某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所提供的房产买卖契约不实,导致建设部门给孟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义乌市建设局于2004年1月4日颁发给孟某的义乌房权证江东0007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
今年4月20日,骆某和小陈就陈某隐瞒已与骆某离婚的事实,将离婚时已分归骆某等人的房产擅自出售给孟某,该房屋买卖契约上的骆某的签名系伪造,再次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孟某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0日,陈某和孟某签订的将上述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孟某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签定该契约时骆某并未在场,其中契约中的儿子小陈的签名系陈某所签,骆某的签名及指纹也非她本人所签所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陈某和孟某在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义乌市江南四小区76幢3号房产买卖契约,作为房屋共有人骆某并不知情,也未到场在该契约上签字,作为买方的孟某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卖方陈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事后也未得到共有人的追认,故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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