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4月,刘女士带着一岁零三个月的女儿雯雯在孟先生经营的印务店附近玩耍,期间雯雯因好奇单独跑进印务店内,后被孟先生发现并驱赶出店。事后,雯雯趁人不备再次单独跑进印务店,并不慎将右手手指夹在了机器链条中,孟先生立即将雯雯右手取出,并与刘女士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法院认定雯雯及其监护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请问,监护人过错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吗?
答:监护人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雯雯作为一岁零三个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其随意单独进入孟先生经营的、有机器设备正在运行的印务店内玩耍,且在雯雯第一次被驱赶出来后,仍放任其再次单独进入店内,致使雯雯受伤。对此,雯雯及其监护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涉案印务店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印务店对雯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安保不力,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标题:监护人过错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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