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可以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划分是以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比例作出判定依据,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
主要情况包括:
一是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规定,如果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或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死亡则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
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不可抗力。
行为人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五是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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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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