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申请是什么?
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批通过以后,会初审公告3个月,该3个月内,相关权利人对该商标如有异议,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异议,是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环节,商标异议可以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提高审查质量。同时,可以强化各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给予在先权利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二、为什么会出现商标异议?
因近年商标申请量很大,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只会审查是否跟已注册的在先商标冲突,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去核实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可能会出现商标抢注的情况,此其一。其二,商标近似与否以及使用的商品类似与否,会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审查员的观点可能会跟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观点不一致。以上即为商标异议出现的主要原因。
三、异议申请要考虑哪些?
异议理由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异议人认为与其在先商标相冲突,即相对理由,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比如前者商标的所有人认为后者商标是对其“齐药”商标的摹仿,可对后者商标提出异议。
第二种,异议人认为该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即绝对理由,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十六条。比如因为“黑五粮”是黑米、黑麦、黑玉米、黑荞麦、黑豌豆的统称,该商标反应了商品的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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