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关子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请求的现象极为罕见,经常发生的是只有异议请求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导致商标局难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新法仍未能解决此问题。而且,新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听取的是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裁定将无法进行。因此,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并据此构建异议申请受理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告知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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