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共同申请有哪些特点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通过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方式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标异议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共同申请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申请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一起提出。
(2)共同申请人有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
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是共同申请的基础。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申请人不能各执一词,各有一个主张。否则,各申请人就应当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而不能提交共同申请。
(3)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只能有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副本。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实际上是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共同申请人视为一个主体。申请人也不必按照异议申请人数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份数。
二、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或错后都不予受理。如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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