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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