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协力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特殊情况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照顾义务是指合同双方之中一方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与标的物,促成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保护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应尽合同中约定的必要注意义务,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忠实义务是双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对对方保持忠诚、诚实的态度。
二、先合同义务引起的责任
1、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主要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先合同义务没有履行的,将会承担法定的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
(2)签订合同相对方受到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相对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存在过错。
三、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不随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消灭
在一般的认知当中,责任在过错被补救之后会被消灭,那么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否随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消灭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先合同义务只能在合同成立前存在,但违反先合同义务带来的损害却有可能产生于合同成立或者生效之后。如果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消灭显然对于合同相对人不公平。所以《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是先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不随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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