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具有特定性和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的。先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也不以支付义务为内容,随着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不同内容的协同、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逐渐形成。
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进行联系和协商,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关系,实现义务主体的特定化和相对化;其次,建立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双方保持特殊的信任关系,相互承诺,注重信用,共同促进合同的成功。违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未成立或者订立的合同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也应当赔偿损害;
3、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不是当事人同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的,而不是违约的;
4、与有效成立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相比,先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也不以支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着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不同内容的协同、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逐渐按照诚信原则形成;
5、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最终合同生效。
合同义务的特点
合同义务的特点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实现法律关系目的的必要手段。
2. 合同义务具有明确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3. 合同义务具有全面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全面、协调、一致。
4. 合同义务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5. 合同义务具有可免除性,即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免除某些合同义务。
6. 合同义务具有可补充性,即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某些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特点包括明确性、全面性、相对性、可免除性和可补充性。
总之,合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明确、具体、合法,全面协调一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免除某些义务,也可以协商补充某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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