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劳动补偿金支付的规定。若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若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延长试用期是否需要签署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职工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要而规定的时间。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需要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延长试用期需要签署协议。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否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需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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