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需要对患有老年痴呆的病人尽到监护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由其配偶担任监护人。若其配偶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为防遗产纠纷妻子申请作老年痴呆症丈夫监护人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妻子申请宣告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法院依法准许妻子的申请,并指定妻子为丈夫的监护人。
身为教师的申请人李女士,在36岁的时候与50岁丈夫两人开始共同生活。申请人李女士称,丈夫今年73岁,从2000年开始记忆减退,后来开始迷路。现在发展到大小便失禁,不按季节穿衣,甚至在大夏天穿毛衣,或者穿着裙子、花衣服等外出,还把暖水瓶放到煤气灶上烧,险些发生危险。因此,为更好地保护丈夫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财产纠纷等合法权益,李女士申请法院宣告其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认为李女士丈夫患阿乐茨海默病(老年型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判决宣告李女士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女士为其丈夫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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