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可能依据下列不同情况而依法解雇员工:
首先,若员工被判定表现欠佳为因专业技能不足所致,且在实习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录用条件,企业有权进行过失性解雇;
其次,若员工被认定其专业技能不足的原因并非单纯的工作经验问题,且已超越实习期限,即便经由培训或岗位调整,依然无法充分胜任本职工作,那么企业亦有权利进行无过失性解雇;
再者,若员工由于患病或是非工伤导致的健康状况不佳,无法继续从事原本职务工作,同时也无法适应企业另行安排的任何工作,企业同样可以进行无过失性解雇;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指其他类别的原因。在过失性解雇中,企业可采取直接单方决定方式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约;
至于无过失性解雇,企业需要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向员工告知相关事宜,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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