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民工节日加班企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的合法权益,五一期间,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杨勇带领劳动监察人员对城区20多家劳动用工单位进行了详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用工企业都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民工的加班工资。
从以往的情况看,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后,很难拿到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有的即使能够拿到加班工资也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7天内对盛世银丰、蜀宏实业、城南丽景项目部等20余家单位进行了检查监督。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单位都比较懂规矩,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节假日安排加班却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由于担心用人单位打击报复,或是怕因要加班工资而丢了工作,不敢向劳动部门投诉,从而导致节假日加班工资难以支付到位。对此,执法人员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
在此,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具体算法是:5月1日至3日为法定休假日,按平时工资的300%计算;后4天为休息日,按平时工资的200%计算。其中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有关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广大劳动者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执行的单位严肃查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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