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订立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企业和职工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搬迁、合并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签订协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产、改制、改制、重组过程中与职工协商签订合同。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企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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