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公司字号(商号)权的保护。企业字号是一种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独立权利,是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无形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将企业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但核准,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通过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护。面对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这一法律风险,企业应采取如下防范策略:1、及时将企业字号进行商标注册。2、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企业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由此可见,商号应是企业名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首先确定了商号才能确立企业名称。因为在企业名称的诸要素中,只有商号具有可选性,其余公有名称是不依企业意志而变化的。
所以,企业名称规定中应明确商号的选择条件,但该法却以企业名称的选择条件替代之,从而淡化了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地位。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这个与第七条相矛盾的内容。显然,可以这种规定在于授予主体以某种权利,由此企业选择商号是在行使权利,不选择商号也于法有据。应该的规定却在于限定主体必须履行某种义务,二者是互不相容的。一个不包含商号的企业名称也根本起不到识别同一注册地内同行业间不同企业的作用,选择商号应是确立企业名称的核心环节。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