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
企业名称专用权,这是一项近几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权利,虽然企业的名称自企业法、公司法出台前就已经存在,但只是由于近年来,随着专利、商标申请量的增加,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才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企业名称专用权怎样保护?
企业的名称一般包括几部分:省市县或国家名称+特有名称+行业名称+企业形式特有名称。
如本所全称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其中吉林就是表示属地为吉林省,大华铭仁为本所的特有名称,律师事务所则是律师所的行业名称,当然,由于律师事务所并不在工商部门注册,但由于也是一个法人机构,所以这里,笔者也把它列入“企业”之列。
再举一个例子:吉林修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这里吉林还是表示属地在吉林省,修正是其特有名称,而药业表示其行业属于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企业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企业名称专用权主要是指其中的特有名称的保护,而重名问题,或者是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特有名称这部分,即,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核心是“特有名称”的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是区别于自然人姓名权的一种名称权,并不当然具有自然人姓名权的一切属性,但企业名称权,也有其自己的属性,包括自企业设立时产生,企业终止时消灭,企业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权利。
由于现行我国企业工商登记采取的属地主义,即可以在国家级工商部门注册,又可以在省级及地级、县级工商部门注册,而下级工商管理部门只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个名称重名问题。当然,由于企业在不同地方注册不同,有的要求前缀就不同,如在吉林省,如果企业名称前边冠以吉林字样,一般是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而冠以长春或延吉等地级标志字样,则一般是在地级工商部门注册,这样只是可以避免了企业全称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名现象发生,但企业名称的重名现象不可避免。
前段时间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之争,就可以看出我国工商部门属地注册的一个弊端,即在不同地区的企业注册名称可能相同。
一、与自然人的姓名有重名一样,企业的名称也有重名,怎样解决及怎样处理企业重名问题?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重名问题,关键是建立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工商注册联网系统,从全国范围内将重名问题彻底根除。这虽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网络的普及以及行政办公系统的网络化,笔者认为想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就像网上追逃及机动车辆联网一样,完全可以就工商注册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全国联网。
至于重名时怎样处理,笔者认为,应建立两个原则:一是在先注册原则;二是善意使用原则。确定在先注册原则的意义在于如果哪个企业先注册成立,则保护该企业的名称,后注册名称不予保护;其次是善意使用原则,如果后注册企业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而且,后注册企业与在先注册企业分属不同行业不同类别,行业分属非常明显,此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保护在后注册企业的名称,但应当仅限于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二、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几种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的申请量也是越来越多,专利的申请量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而企业域名的注册也开始逐年增加,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一般的冲突形式主要是与商标使用权的冲突,也有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还有一种就是与域名的冲突,当然还有其他形式。
1、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
商标专用权,又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非注册商标即普通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普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多的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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