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如何维权?
时间:2023-10-06 04:30:10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只有当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权利使用不当时,才会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如果被告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但只有当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权利使用不当时,才会发生冲突。当产生冲突时,如果被告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如 何 判 断 企 业 名 称 与 商 标 权 是 否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

在先商标专用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是否发生冲突,需要考虑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文字是否相同或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后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满足4个条件:1.注册商标的文字与企业字号文字相同或近似;2.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相同或类似;3.对自身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4.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在企业字号与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条件。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但并不一定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认定。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商品经营和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文字是否相同或相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后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满足4个条件。因此,在企业字号与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条件。

《商标法》第60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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