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时间:2023-06-14 19:44:22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民法典的基石。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据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辜一方以适当的救济,如果一方承诺签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赖此承诺,此时法院会认定此承诺有约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状况发生。例如,当卖方提出要约并规定了承诺期限后,又无法依据要约条件履行,导致买方无法做出承诺,此时,卖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诚实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终达成,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如买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因为合同对方提供的关于投入资产的价值的错误信息让买方做出缔约决定。此时买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条件下的所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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