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莫忘规范
时间:2023-04-22 15:53:06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三场离婚官司后,终于正式分手。日前,这对“分飞燕”又因房子纠纷再度法庭想见。曹先生状告前妻李女士擅自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转给她的母亲,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李女士与其母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引起纠纷的这套房子是李女士婚后购买的。建筑面积89.5平方米,价格18.8万元,产权登记在她一人名下。2004年7月,李女士私下与母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8万元转让,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6年10月,历经三次离婚官司,李女士和曹先生终于分手。处理财产时曹先生发现共有的房产竟被私自转让,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妻与其母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曹先生的主张,李女士辩称,系争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购买,是父母给自己个人的赠与,房产证上也仅写明自己为唯一产权人。因此,这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有权处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为婚后所购,产证虽然仅登记李女士一人,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婚后所购置财产是非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购置该房屋的资金来源。现李女士无足够证据证明购房款均由其父母出资赠与。虽然,李女士母亲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均认为这房屋全部是由李女士的父母出资并赠与李女士,可是,他们相互之间有利害关系,故难以采信。综上,法院认定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未经曹先生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并与自己母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后亦未经曹先生追认,应属无效合同。

■编后:夫妻购买房屋时如在权属证明上只署一个人的名字,处理财产时很容易发生纠纷。最为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屋,并且买受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而另一方主张房屋买卖无效的情况。当事人杜绝此类纠纷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规范夫妻共有房屋的登记。在申请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一定要在书面申请材料上载明共有人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还要注明份额比例。

购房者如购买不动产一定要看清楚权利证书,分清房产证上是否有共有权人,共有权人有几个,房产证、书面同意出让的证明和书面授权的委托书,并鉴别其真实性,这样才能减少无效合同,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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