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工资九月发不合理,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合理吗?
问:我去年10月份应聘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当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1000元工资。但到领工资时,我发现只领到800元工资。老板解释说,单位每月要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200元,这是为了督促员工保障工作质量,员工在工作中只要没有出现问题,离开公司时,公司会一并将这笔钱全部返还给职工,公司制度一向如此。我想问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该企业的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又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1000元,但企业却只发给800元,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您所在单位虽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收取风险抵押金,但后来强行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侵害职工工资权的行为。另外,用人单位把非法克扣职工工资说成是公司制度,其实是一种诡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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