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重新进行了调整。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方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重新进行了调整。
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同时,根据广西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该《通知》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确定为30000元。这几年,广西社会经济有了快速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广西经济发展,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经过调研后,自治区将其具体内容作了相关调整。
新《通知》取消了原定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确定为30000元的政策,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并进一步明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的,免征额的标准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申报补税。
调整政策自2006年2月17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30000元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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