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按当时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无需确定工程造价。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但是如果工程停止,验收报告既没有签字也没有使用,承包人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申请鉴定。承包人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指定的有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行政纠纷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应当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在各种行政纠纷中,既有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所引起的纠纷,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逃避监督管理、非法抗拒监督管理或误解法律规定等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易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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