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资料。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这些事项包括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以及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因此,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外,还需要准备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的材料涨价凭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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