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但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员工与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属于违约,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代表其个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对权利义务的享有
鉴于此问题,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职工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更换企业法人代表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可能会进行调整,人员使用也可能会重新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公司法人变更,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法人的消灭。新设合并的,撤销原法人;吸收合并,应当消灭被合并的法人。新设分部的,撤销原法人;在连续分立的情况下,只有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负债累累。因合并被消灭的法人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被合并的法人承担。法人分立时,原法人的债权债务按照分立前订立的合同确定的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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