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与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3、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养父母的子女,除非有收养关系发生变化,否则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
一、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分情况而定,如果过继子女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则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如果过继子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则过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父母带着孩子是否属于一种无效婚姻
属于。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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