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等。
一、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什么特征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三、代位权诉讼如何理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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