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债务危机的策略有哪些?
时间:2023-11-08 19:30:06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内容。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地设立、修改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债务清理时,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文章呼吁债权人不应忽视担保物权的作用,积极行使担保物权,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地设立、修改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债务清理时,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所以,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地设立、修改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债务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所以,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3、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4、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5、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6、申请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任意处分其财产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申请有权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说以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尚不十分充分的话,那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保全制度确立,为债权人申请债的保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7、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民法典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民事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其中总则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代理、民事诉讼等;分则则详细规定了各种民事活动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如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继承、侵权等。

民法典的生成,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民事法律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民法典也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地设立、修改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债务清理时,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债权保全制度,为债权人申请债的保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在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此外,民法典还详细规定了各种民事活动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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