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1-05 15:13:55 1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否则裁定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具体的债权保全期限根据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银行账号、存款的保全期限为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房产、土地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封一年;股权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冻一年;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冻一年;债券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车辆的保全期限为无期限限制;机器设备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一年;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冻一年;专利、商标权的保全期限为每次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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